一是公开招聘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是强调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进行监管,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健全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